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二个交易日
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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