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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通过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同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在获得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分管销售的副总裁、分管采购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裁为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公司总裁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由期货领导小组指定。其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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