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信用或资产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所有规定建立对其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原则上,担保金额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即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所出资(持股)比例对应的份额和金额。
第八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