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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或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并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选择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路演;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接听、接收或答复投资者的电话、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等如有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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