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 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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