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出现、发生或将要可能发生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2、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上述标准。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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