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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59:24 股吧网页版
常铝股份: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二)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三)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四)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财务部门要据此做好相关内部控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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