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五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行使。
公司现行有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8 年 3 月 14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09 年 4 月 1 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16 年 10 月 18 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 2024 年 1 月 12 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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