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担保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承接任务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设定担保。
二、当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留置方式的,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不动产及法律允许用于担保的各项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担保物的价值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度而定,其价值必须为所担保的债权的150%~200%。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因借贷等经济活动,须向对方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应遵守主合同的审定程序。
六、对外担保合同审批程序
要求担保的债务人,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期的会计报表及主合同,经财务部初审、财务总监、总裁复审后报董事会批准。需股东会批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在担保、反担保的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担保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列明。公司有关的业务部门,要遵照本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加强管理。
十、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十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十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十三、本制度经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现行有效《经济担保制度》的历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4年1月5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版 2005年3月2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版 2006年11月14日股东大会批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第四版 2008年4月10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版 2010年4月21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版 2016年11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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