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8 日第八次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且
应当于股票上市前 5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
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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