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办理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及管理进行审查;
(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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