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及《关联交易制度》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不得以下列方
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明确具体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
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公司财
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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