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会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经营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员等;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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