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证券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应该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贷款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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