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做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核心人员不得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其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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