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实施审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性和通畅性。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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