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
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全体股东利益回报;
(三)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专门的投资议事机构,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证券投资部是进行对外投资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分析和研究报告等书面意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具体实施和投后管理。
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
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筹措资金、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将方案和相关资料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授权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以下合称“被授权人”)共同审批,经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实施: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向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三) 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第十三条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外,还应依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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