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7 19:31:07 股吧网页版
北纬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度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度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度激励计划》”)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取得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数据或结论的引用,不应视为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2024 年度激励计划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2024 年度激励计划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7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13 万股,预留 60 万股。
2024 年 4 月 13 日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
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审核情况说明》。

(二)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