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项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根据提名函,搜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拟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四)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的,可
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