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5-02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施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实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使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6 元/股(含),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高于 83,333,333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1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0,0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2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本次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未有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公司根据法规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存在因前述事项无法实施导致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在本次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本次回购,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符合《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回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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