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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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下午15时30分在宁波银行总行大厦(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 时 30 分
在宁波银行总行大厦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6人,代表股份4,786,342,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4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325,695,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6 人,代表股份 1,460,646,2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19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41 人,代表股份 1,481,380,4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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