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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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赎回第二期优先股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赎回其于 2018 年 11 月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下简称“第二期优先股”,前述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申请本次赎回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
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相关批准和确认,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公告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赎回的优先股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201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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