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年报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委员会会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审计部门是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3至5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依法治企、风险管理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推进公司依法治企和风险管理工作;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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