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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51:07 股吧网页版
东华科技:东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 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节 涉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一节 保密措施

第二节 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规定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三)本规定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规定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规定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本公司外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四)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所指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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