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采用累积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7)项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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