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管的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管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管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