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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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董事会负责,并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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