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界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允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关联交易遵循市场规则。关联方在决定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在一份协议中不得代表两方或两方以上;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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