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计划,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
第二章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相关领导小组的成员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选定。战略与 ESG领导小组应与公司各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数据收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与 ESG 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和理念、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
(六)对公司 ESG 目标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并
向董事会报告;
(八)识别及评估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并对影响公司履行 ESG 相关工
作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及应对策略;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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