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规模、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执行期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因此按连续 12 个月以内外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外汇衍生品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职权分工:公司由财务中心、各事业部、审计中心、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交易操作、交易记录和监督。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