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7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三)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及聘用议案;
(四)安排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签订;
(五)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七)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进行审核并对选聘流程及相关
选聘文件的制定进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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