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4 人,代表股份数量 245,287,8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3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241,391,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91%。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2 人,代表股份数量 3,895,8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2人,代表股份数量 3,895,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6%。
2、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503,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0%;反对 7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1,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557%;反对 7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86%;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3,861,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3%;反对 1,3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8%;弃权 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9,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768%;反对 1,3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87%;弃权 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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