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同意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贸易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其贸易业务相关的品种,具体品种需经权力机构审批同意。
2.子公司在期货市场交易,仅限于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对贸易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3.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与客户签订的未能锁定价格的现货合同约定的现货交易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当现货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应的期货持仓头寸必须同时平仓。
5.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6.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自然人账户或者其他法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7.子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四条 在任一时点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合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金额(可滚动使用),持仓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风险备用金。
风险备用金是公司专用于当期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的保证金。
第五条 子公司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业务;负责制定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并在期货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并在得到授权后参照执行;负责定期向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每季度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评价和适时监督;不定期对套保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和防范交易中出现的资金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现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条 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 董事长
副主任委员 公司副总裁
委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2.负责确定期货公司。
3.审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仓品种、总套保量、拟投入的总保证金、风险控制要求、应对措施及止损额度的设定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设立如下岗位:
1.交易员:由专人负责,不得由风控人员兼任;
2.风控合规员:由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3.资金调拨员:由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兼任;
4.会计核算员:由子公司财务部会计兼任;
5.期货经理:由子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主要人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主持期货决策委员会会议;审批(或授权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交易指令及策略方向的最终审核;监督指令执行;具有一定金额以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决策。
2.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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