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业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同意,业务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交易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内,按照合约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的交易。
第四条 业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
第六条 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业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交易协议)所涉及的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50%)。超过此范围的应取得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计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七条 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求为基础,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八条 业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对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业务交割期间需与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 业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十一条 业务公司须拥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及业务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及责任人:
1.公司生产经营会议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等。
2.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总负
责人,对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年度计划进行核定和督导,参与交易的监督、管理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3.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运作与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制定年度交易计划;资金筹集;日常交易情况的汇总审核等。
4.业务公司负责人是其负责的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年度计划进行核定和督导,参与交易的监督、管理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5.业务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交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办理经审批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交易事项;拟定交易方案、资金使用计划等;负责日常业务询价、操作、并与金融机构保持联系,同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6.由公司董事长、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经理组建风险处置小组,对业务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有效控制风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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