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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