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16:54:57 股吧网页版
广宇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在《证
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为免疑义,因 2025 年 4 月 4
日(法定节假日)休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工作日)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及其他相关公告在《证券时报》进行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鹤鸣广宇大厦 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131,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439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52,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1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584,2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5318%。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4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10,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