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连续两年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的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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