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监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证券部与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处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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