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使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和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方可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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