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 PE 投资、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
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应由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行使风险投资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及其他必要人员共同组成。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组长,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副组长,负责担任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协调人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经济效益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讨论分析。
第九条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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