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风险,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品种包括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收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所需资金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内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决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外贸部经理、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3.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外贸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日常管理(包括不限于提请审批、实际操作、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等工作)。外贸部经理为责任人。
(二)证券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三)财务部: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核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调拨、审批审核管理等(包括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四)审计部: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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