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股东(持股5%以上)、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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