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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28:07 股吧网页版
恒星科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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