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订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总资产的 5%;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65%;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
和听取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董事、监事及股东的意见,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规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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