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7-04-05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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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利欧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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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 元
预计发行时间: 2007 年 4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52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 年 4 月 4 日
股东承诺
股东 承诺内容
王相荣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张灵正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壮利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颜土富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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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珍萍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中恒投资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意
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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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王相荣、王壮利、王珍萍、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张灵正、颜土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颜土富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根据本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未
分配利润和其后年度产生的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截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186.27 万元。
三、本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财务报表系根据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本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将在所得税核算、
金融资产计量方式、研究与开发阶段费用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方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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