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1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 2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 3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4
第六章 罚则 ...... 4
第七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
害的理由,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担保等措施。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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