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25年6月3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13 时 30
分在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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