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规
定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一般原则 ......1
第三章 担保条件 ......2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2
第五章 管理控制 ......5
第六章 附 则 ......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公司之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五)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和应收账款等。
第四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时,其向公司提交的资信状况资料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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