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 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 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 境外上市交易,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 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 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下同)。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
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 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等)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证券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 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
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公司未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的,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公司应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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