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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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事
规
则
二 0 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1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 5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 13
第九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的工
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
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及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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